【數據庫】
【標準名稱】 復合硅酸鹽水泥
【標準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標準名稱(英)】 Composite portland cement
【標準號】 GB12958-91
【標準發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標準發布日期】 1992-06-04批準
【標準實施日期】 1993-03-01實施
【標準正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復合硅酸鹽水泥的組成、標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復合硅酸鹽水泥的生產和使用。
2 引用標準
?GB 175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 GB 176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 177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 GB 203用水泥中的?;郀t礦渣 GB 750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GB 1344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GB 1345水泥細度檢驗方法(80μm篩篩析法) GB 1346水泥標準笛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GB 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2419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GB 2847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GB 6763建筑材料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物質限制標準 GB 9774水泥包裝用袋 GB 12957用作水泥混合材料的工業廢渣活性試驗方法 ZB Q12 001摻入水泥中的回轉窯窯灰
3 定義
?3.1復合硅酸鹽水泥凡由硅酸鹽水泥熟料、兩種或兩種以上規定的混合材料、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復合硅酸鹽水泥(簡稱復合水泥)。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按質量百分比應大于15%,不超過50%。水泥中允許用不超過8%的窯灰代替部分混合材料;摻礦渣時混合材料摻量不得與礦渣硅酸鹽水泥重復。
?3.2組分材料 3.2.1硅酸鹽水泥熟料與GB175的規定相同。 3.2.2活性混合材料系指符合GB203規定的粒化高爐礦渣,符合GB2847規定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符合GB1596規定的粉煤灰,以及按照附錄A新開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鐵爐渣、精煉鉻鐵渣等。 3.2.3非活性混合材料系指活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潛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的水泥混合材料和石灰石、砂巖,以及按照附錄A新開辟的非活性混合材料,如鈦渣等。采用石灰石時其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不得超過2.5%。 3.2.4石膏、窯灰、助磨劑、外加劑等與GB175的要求相同。
4 標號
分325、425、525三個標號。
5 技術要求
5.1氧化鎂: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不得超過5.0%。如水泥經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允許放寬到6.0%。
?5.2三氧化硫: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過3.5%。
?5.3細度:80μm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10%。
?5.4凝結時間:初凝不得早于45min,終凝不得遲于12h。
?5.5安定性: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5.6強度:425和525號水泥按早期強度分兩種類型。各標號、各類型水泥的各齡期強度不得低于下表數值: MPa─────┬──────────────┬──────────────│抗壓強度│抗折強度標號├────┬────┬────┼────┬────┬────│ 3天│ 7天│ 28天│ 3天│ 7天│ 28天─────┼────┼────┼────┼────┼────┼──── 325│—│ 18.5│ 32.5│—│ 3.5│ 5.5 425│—│ 24.5│ 42.5│—│ 4.5│ 6.5 425R│ 21.0│—│ 42.5│ 4.0│—│ 6.5 525│—│ 31.5│ 52.5│—│ 5.5│ 7.0 525R│ 26.0│—│ 52.5│ 4.5│—│ 7.0─────┴────┴────┴────┴────┴────┴────
6 試驗方法
6.1氧化鎂和三氧化硫按GB176進行。
6.2細度按GB1345進行。
6.3凝結時間和安定性按GB1346進行。
6.4壓蒸安定性按GB750進行。
6.5強度按GB177進行。但復合硅酸鹽水泥進行膠砂強度檢驗的用水量按0.44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于116mm來確定。當流動度小于116mm時,須以0.01的整倍數遞增的方法將水灰比調整至膠砂流動度達到不小于116mm。胱砂流動度按GB2419進行。
7 檢驗規則
7.1編號及取樣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標號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編號按水泥廠年產量規定。 100萬噸以上,不超過1000噸為一編號; 50萬噸以上 ̄100萬噸,不超過800噸為一編號; 30萬噸上 ̄50萬噸,不超過600噸為一編號; 10萬噸以上 ̄30萬噸,不超過400噸為一編號; 4萬噸以上 ̄10萬噸,不超過200噸為一編號; 4萬噸以下,不超過100噸和3天產量為一編號。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以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數至少14kg。
7.2試驗及留樣每一編號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一份密封保管90天,以備有疑問時提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和仲裁。
?7.3出廠水泥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其余品質也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方能出廠。
7.4試驗報告水泥廠慶在水泥發出日起11天內,寄發水泥品質試驗報告。試驗報告中應包括除28天強度以外所列的各項試驗結果。28天強度數值,應在水泥發出日起32天內補報。試驗報告還應填報混合材料名稱和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產,并應附有該水泥的品質指標。
7.5 判定規則 7.5.1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時間、安定性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均為廢品。 7.5.2凡細度、終凝時間和混合材料摻量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或強度低于商品桔規定的指標時,均為不合格品。
?7.6仲裁水泥出廠后90天內,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與水泥質量有關的問題需要由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仲裁昌,用水泥廠同一編號水泥的封存樣進行。若用戶對水泥安定性、初凝時間有疑問要求現場取樣仲裁時,生產廠在接到用戶要求后7天內會同用戶共同取樣,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產廠在規定時間內不去現場,用戶可單獨取樣送檢,結果同等有效。
8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
8.1包裝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每袋凈重50±1.0kg。包裝袋應符合GB9774規定。
8.2標志包裝袋上須清楚標明:工廠名稱,水泥品種(簡稱),標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及主要混合材料或外加劑名稱,包裝袋兩側也應印有水泥名稱和標號。散裝時須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內容的卡片。
8.3運輸與貯存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運,不得混雜。
附錄A啟用新開辟的混合材料的規定(補充件) A1適用范圍本附錄規定了用于復合水泥生產的新開辟混合材料質量要求和啟用程序。 A2新開辟混合材料系指新開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鐵爐渣、精煉鉻鐵渣、鈦渣等。 A3新開辟的混合材料分類新開辟的混合材料根據其活性大小可以分為活性和非活性二種。水泥膠砂28天抗壓強度比大于和等于75%的為活性混合材料;小于75%的為非活性混合材料。 A4新開辟的混合材料活性評定方法按GB12957進行。 A5基本要求啟用新開辟的混合材料生產復合水泥時,必須經過國家級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充分試驗和鑒定,證明它對人體無害,其中放射性物質須符合GB6763的規定,還要證明它對水泥性能無害,并制定其相應的技術標準,經盛市、自治區以上建材主管部門批準。投產后定期進行質量檢驗。 A6審批新開辟混合材料需提供的資料 A6.1新開辟的混合材料作水泥混合材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應包括混合材料的化學成分、礦物組成、活性狀態,對人體的有害成分含量,用該混合材料制備的復合水泥短期和長期的物理軟科學性能,特殊性能及混凝土性能等試驗研究。 A6.2水泥試產、試用總結報告。 A6.3新開辟的混合材料技術標準及編制說明。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幼云、王文義、白顯明、朱連發。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建筑材料工業部部標準JC101-81《混合硅酸鹽水泥》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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